12个部门建立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综合协调机构
6月15日上午,记者从衡水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衡水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2号)出台,自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出台对规范停车场管理、提升城市道路交通静态管理水平、规范停车场管理秩序、确保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长效化有着积极的意义。
据了解,《衡水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是衡水市政府2011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项目之一。该《办法》中说:市政府建立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常设机构),市政府法制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规划、城管、物价、住建、工商、财政、交通运输、桃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等12个有关部门为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和建设的有关管理;住建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政府投资停车场的建设和维护以及参与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评估和变更;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依照《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有关停车场设置的统筹安排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参与出租车临时停车的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物价、财政、工商、地税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另外,《衡水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逐步推广应用智能化和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
《衡水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从着力解决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滞后、需求激增、管理秩序混乱和文明停车意识淡薄的问题入手,对增建停车场,解决市区停车难、停车乱问题,缓解停车供需矛盾提供了政策依据。